男子骑摩托艇私进水库不幸溺亡,家属索赔128万被驳回,法院该怎么判?
2023-08-01 15:28:23 来源: 今日头条
"死在你们这,你们就得赔!"山东济南,炎炎夏日,男子驾驶摩托艇到水库玩耍,怎料不慎溺亡。事后家属要求水库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水库告上法庭,索赔128万余元。水库懵了!法院怎么判?
(资料图片)
据悉,前年夏天的一天,天气十分闷热。男子刘某吃完中午饭,闲来无事,于是便驾车带着自己的摩托艇到当地一水库玩耍。怎料,玩耍过程中,摩托艇发生侧翻,不慎溺水死亡。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刘某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后觉得水库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向水库讨说法。水库管理方认为刘某是擅自进入水库而死,不愿意承担责任,结果被刘某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刘某家属认为,虽然刘某是擅自进入水库,但是如果水库及时发现刘某并进行制止、如果及时发现刘某溺水进行抢救,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
刘某家属要求水库赔偿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刘某家属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特指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义务。这里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简单理解,就是对不特定第三人或者公众开放的场所。
而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故而认为,水库管理人对进入该水库内游泳的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换句话说,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
一方面来说,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库安全管理单位的法定职责为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预防水库出现险情危及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水库正常运行期间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来说,法院查明,水库管理者在事发前,已经在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
故而法院认为,从过错角度而言,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死亡也没有任何过错。
再次,法院认为,刘某已经成年,属于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应该意识擅自闯入水库游玩的危险,仍然视若无睹,最终酿成的悲剧只能由自身承担。故此基于以上种种,认为水库管理者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依法驳回了刘某家属全部的诉请。
最后,刘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同情是同情,法律是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本案法院拒绝"和稀泥",再次守护了人心公道,维护司法公正!值得点赞!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自己就是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论何时都应当牢记安全第一,切莫因为一时疏忽,酿成不必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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